审理经过
原告段*、谭*不服被告安仁县某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了协商处理意见,原告段*、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