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颜平仔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06月15日作出的安**生征字(2013)第205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生征字(2013)第205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生征字(2013)第205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生征字(2013)第205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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