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州**管理局申请李**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0月9日,永州**管理局因被申请人李**涉嫌从事传销,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本局财产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

案件保全费用72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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