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黄**、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黄**、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10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784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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