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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曹某某因案情、证据发生变化,需另寻其他途径,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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