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不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一中以移民安置不属于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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