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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祝诉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祝诉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祝于2013年9月27日以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已公开所诉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沅陵**管理局向原告唐**公开《湖南沅水凌津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实施规划补充报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唐**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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