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谢**、浦**欠缴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谢**、浦**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203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203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谢**、浦**在生育一个子女后,于2012年3月16日违法生育笫二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被执行人谢**、浦**征收社会抚养费24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谢**、浦**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203084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2]第203084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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