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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行初字第57号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溆浦**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偿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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