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向志*、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志*、吴**已履行应尽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溆非诉行查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梁**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梁**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李**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谌某某、谌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