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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龙**、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龙玉光、杨**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3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龙**、杨**夫妇违法生育1个小孩。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龙**、杨**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龙**、杨**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龙**、杨**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杨**未自动履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龙玉光、杨**收到本裁定书3日内自动履行会同县征决(2014)Ⅹ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254元,由龙**、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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