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唐**、杨**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唐**、杨**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7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12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唐**、杨**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12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唐**、杨**在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12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308元,由唐**、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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