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杨**违反计划生育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闫**、杨**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闫**、杨**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180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长政]征字(2013年)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长政]征字(2013年)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闫**、杨**在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长政]征字(2013年)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申请费170元,由被执行人闫**、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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