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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刘**违反计划生育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某某、刘某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某某、刘某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24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在2013年12月10日前履行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24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264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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