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13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13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飞山管**观音坡组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停止违法修建行为。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13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13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袁**停止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