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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孙**、汤**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4)第X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4)第X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孙**、汤**于2014年8月16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甘棠镇大桥村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孙**、汤**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4)第X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4)第X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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