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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储**与靖州苗**产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储**与被告靖州**产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舒**、储**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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