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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和龙有云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龙**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龙有云于201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炮团村18组耕地建住房(现已建好第一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龙有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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