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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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