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万笑逢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15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万笑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万笑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