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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万笑逢、增城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万笑逢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15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万笑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万笑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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