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潘**、林**、林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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