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7160.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

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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