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德东侨支行与上海羊**限公司、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德东侨支行(以下简称东侨农行)与被执行人上海羊**限公司、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德**民法院以(2014)宁执行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周**1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产以及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东侨农行与被执行人上海羊**限公司、许**、吴**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清偿了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锦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产以及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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