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阮**、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阮**、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阮**、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阮**名下有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的房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有其他法院的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赖**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存在困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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