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中国建设**宁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彭**、福建省**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彭**共同共有坐落于周宁县的房屋,被执行人福建省**发有限公司的仓库,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存在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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