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郑**、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中国建设**周宁支行应在2014年10月29日前预交诉讼费,但中国建设**周宁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汤**、汤*、上海曹*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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