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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