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王**、王**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