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石修献、王**、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石修献、王**、朱**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