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特汽**限公司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特汽**限公司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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