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永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罗**、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4134.5元和执行费50元。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31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3168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