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9490.5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