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吴*、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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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游玉敬、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连国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