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许**、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被执行人许**、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许**、许**、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名下的闽B×××××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许**、许**、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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