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银**圣湖支行与泉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潭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限公司、泉州三**有限公司、福建中**限公司、郑*、邓*、杨**、肖**、杨*、肖石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