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王**、赵**、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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