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董**,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张**、张*、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李**、李**、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吴**、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马松枝、王*、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安**、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刁家信用社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刁家信用社与被告韩**、韩**、韩池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信用社诉张**、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