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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登封市支行与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及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向原告贷款50000元,并由被告张**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却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虽经催要至今仍未偿还,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张*辩称借款和担保均是事实,应由借款人还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出两份证据:1、小额贷款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李**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张*为担保人的事实。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李**借款5万元,并可自动循环的事实。3、保证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张*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李**、张**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的两份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向原告贷款50000元,期限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28日。借款利率为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银行同期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确定,并由被告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剩余借款本金经原告催收,被告并未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李**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期限内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李**应当依约支付本息;被告张*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偿还剩余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张*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对上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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