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钱建功、冯**、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新密市支行自动撤
诉处理。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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