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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李**、李**、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李**、李**、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永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李**、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日,被告李**在原告处贷款30000元,被告李**、李**、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归还借款本金28271.09元,利息8032.32元(利息算至2013年12月20日),欠款付清之日前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被告李**、李**、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李**、李**、周**均未提出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

1、2010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中**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

2、2010年8月2日,记账凭证一份;

3、原、被告签订的中**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担保人为李**、李**、周**。

以上证据证明李**在原告处贷款30000元整,被告李**、李**、周**对李**应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3年12月20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8271.09元,利息8032.32元。

被告李**、李**、李**、周**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19日,被告李**在原告处贷款30000元,被告李**、李**、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归还借款本金28271.09元,利息8032.32元(利息算至2013年12月20日),此笔贷款由被告李**、李**、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李**、李**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周**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借款本金28271.09元,并支付利息8032.32元(算至2013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李**、周**对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08元由被告李**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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