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钱玉*、梁**、钱金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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