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李**、李**、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李**、李**、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1元,由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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