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李**、李**、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国农业**新密市支行与高**、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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