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司与浙江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浙江X**司(以下简称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司于2010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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