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颜某某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人颜某某与执行人山东鼎**限公司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2015)市中执字第772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5)市中执字第514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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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可与枣庄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