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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平与福建环**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从法房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1年6月30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经营责任内部承包合同》,因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安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及涉工程所在地均在从化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由福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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