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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78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倾城》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广水佰特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原告签署版权服务合同、合理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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