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有限公司与洪雅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amp;amp;rdquo;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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