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文*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金2000元。本案依法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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