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杨**、刘**、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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